在按ISO9000系列標準進行質量認證和計量檢測體系確認及日常計量工作中,目前對這三種方式的理解和要求十分混亂,主要有三種錯誤傾向:一是將新形勢下的要求籠統地套成檢定和依法管理;二是不顧國情,機械地套用ISO有關標準詞句,無法與現實對應;三是無視檢定、校準、校驗的區別,計量校準機構,相互代用混用。 我認為,計量校準檢測,在與國際接軌中,既要積極學習國外先進經驗,又要敢于堅持自己的長處。具體地說,對國家規定強檢的,應依法實施強制檢定,合肥計量校準,對強檢方法、范圍,國家也應根據發展及時調整;對強檢以外的,應允許企業根據不同需要和條件采取檢定、校準、校驗、測試、比對等形式。在目前一般情況下,應首先選用檢定和校準,以利過渡。當必須采用其它形式時,儀器計量校準,也應盡量利用已有檢定的成果和經驗,在已有檢定規程時,盡量在原規程基礎上裁剪和/或修改,只有在無規程時才需單獨制定有關文件。要注意這些形式應按一定規范有步驟地逐步實行。
對于實施檢定的測量儀器設備,其檢定周期在對應的計量檢定規程中有明確的規定。確定測量儀器設備的校準周期時,如果該儀器設備的技術標準中有規定,則執行標準要求,例如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設備的標準規定“正常使用的設備,長不超過1年應進行1次檢驗”;如果相關的標準中沒有規定,可由實驗室從設備的技術特性、使用頻次等方面來考慮。對于后者,實驗室應對校準周期的確定進行必要的審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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